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村委会承包土地拒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6个相关介绍村委会承包土地拒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长期承包了其他村的土地,合同没经过村委会,对方能要回土地吗?
你长期承包了其他村的土地,只要你承包土地的对方,是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者,你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就是合法的,就是有效的,你所签订的土地合同也是不需要第三方,也就是不需要村委会同意的!
前面说了,只要你承包了其他村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是土地的合法使用者,也就是你承包对方的土地,对方的土地已经是经过确权了的,你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就是合法的,就是有效的,你们也都要按照签订的合同的时间去执行的,对方在合同期内要回土地,是违约的,也是违法的,而且国家对土地流转转包也是支持的,所以,你长期承包对方的土地,是没有一点问题的!
但是,在你长期承包对方土地的过程中,如果你违背了你们签订合同的约定,比如,你改变了土地的用途,或你没有按时交给对方土地承包费用,或者国家要征收你所承包的土地,如果是这样情况的话,那么,对方就会收回土地的,对方收回土地也是合乎法律要求的,如果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对方是无权利提前收回你承包土地的,根据你的问题,你长期承包土地还没有到期,你们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经过当地村委会的同意,而现在,对方或者对方的村委会要收回你承包的土地,那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拒绝交出你承包的土地!
在土地承包过程中是会出现类似纠纷的,解决土地在承包过程中出现了纠纷的办法,一是相互协商解决,如果相互协商解决不了的,那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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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所有权在村上,农民即承包人,还是第三人,只有经营权,收益权等,这是政府对土地规定的底线,也是红线。
农村土地只有依法,合法取得承包经营,收益权利。土地严禁交易卖买。违则,有可能要依法问责。
二,针对所问,长期承包外村土地,也没过村委会,对方要地,可否终止合同。
从你给定的信息分析,你在甲村,承包了乙村张三的土地,而且期限较长,现张三要地。由此,我推测,你俩是口头约定而无文字凭证。
现要终止合同,可以座下来聊聊,就事说事,我想可以做一了结的。
三,假若双方事前在合约中有协议,最好依协议去办,如果,没有其它争议,扯皮之事,乙方有权提出终止要求。
近年,农村这儿为土地转包,流转,租金等多有问题发生,有了矛盾双方说事讲法,讲理。
万一闹僵了,要理性,冷静,寻求法律,依法办事。毕尽,大家都不容易,千万别冲动,小不忍惹上事,一来情亲,友亲没了,二来,还要承担意想不到赔偿和损失。
由上,和为贵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每逢“破事”有静气是一个人至少的修养,文明和气度。
因此,我开的“药方”可否有用,仅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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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题表述,应该是长期转包了其他村的土地,双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但没经过土地所在方的村委会备案,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对方能否有回土地,需要看转包方有没有违背合同或者违背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相关事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的承包方的权利中,承包法有权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有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互换和转让是使在本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之间,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这一条规定,即是土地流转,而土地流转不限于本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之间,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原则是: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同时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在本题中,土地流入一方长期转包了其他村的土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只是没有向发包法,即土地所有权村的村委会备案。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签订合同后,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也就是说,在规定的流转期内,不得要回土地。但是,如果土地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或者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或者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那么土地承包方,即土地流出方,可以依法要回土地,单方面中止合同。
本题中,双方的流转合同没有经过土地流出方村委会备案,具有法律上的瑕疵。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况作出了规定,认为该情形不能导致合同无效,应认可流转合同的效力,土地流转未向发包人备案只是在流转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不能因此否定该流转合同的效力,但是,通过转让的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而未经发包人同意,其合同无效。
所以,就本题来说,虽然双方的流转合同因为未经发包法备案,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如果土地流入方,没有违背合同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土地撂荒两年以上、或者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等问题,原土地承包主,即土地的流出方,不得借口未经发包方备案而中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这里须要说明的是你承包了别人的土地,但是并没有经过第三方公证。在农村里有很多都是这样的情况。因为都是临近的村民,也就是说相互信任才会这样做。
题主也不必担心,你们双方达成的协议,对方要是反悔,当年的承包费可是攥在你手里的。二者是可以相互制约对方的。也不知道你说的长期到底有多长,如果当时也没有口头协议讲明承包的时限,希里糊涂的就这样了。那么对方收回自己的土地并没有违反原则性问题。因为在初时国家统一发放的土地合同人,本来就是对方的名字,无论怎样这一点谁也改变不了。
就以上几点:一,你的合同并没有讲明期限,对方可以收回。若是讲明承包时间了,对方要反悔,这是对方的不对。你也可以用承包费来制约他的行为。相信村委会的干部也会明辨是非的。这个合约是你和对方订立的,很多时候村委会也只能做个见证,并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就算是经过了村委会,村委会并不会为了你们私人的协议而更改已经是备了当案的土地承包权。
二:题主讲的长期承包了其它村的土地,那么请问承包单位是那个级别。这里要讲的是在没有经过村小组的情况下从别的单位和个人手里二次承包以村组为单位的集体土地,本就对你不利。若对方要强行收会你也是很难阻止的。
我是河南焦作的一位农民,你的提问我简单回答:长期承包了外村的土地,没经过村委,现在能要回吗?我自己认为,你在外村承包土地,可能与每家每户写有合同,但是,没有经过村委会,现在他们想要回,是村里决定回收?还是农民以承包金过低要求要回土地?第一,如果村里决定在你承包的土地上留作其它用途,不管你的合同到期与否,都要规还,现在承包土地大多承包金是一年一结!第二,当时你包地时,农户认为承包金过低,你又不加价的,农户要回的,你可以按农户的要求,如果你不加价,就要按原价,因为你是在外村承包的土地,这个也不好说,俗话说的,强龙不压地头蛇,你也考虑一下,在农村虽然依合同为法律依据,但是,要灵活运用啊!
承包地没到期,村里要收回,怎么办?
1.村委并不是土地的发包方,只是有一定的代表集体的权利;
2.依据: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所以按照法律上来说村里除非为了公共利益是无权收回承包地的,
但是一般村里面通过集体的决议,例如村民会议的决定把土地集体出租等一般是为了全体的利益,上级政府部门一般也是支持的.所以您也是要考虑只能同不同意.
3.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如果强行收回你的承包地,可以到法院起诉。
这是那个村委会如此大胆,敢回收承包土地,这可能个伪命题。
国家明文承包土地又将三十年不变,一个村委会谁给你权力这样做,村委会只是为民服务机构,无端扩大权力纯属村霸行为。
请问村委会回收土地你要干嘛,
有规定村委会不能留有土地。
按规定村委会连资金都不能有,村里按亩提留款上交乡镇財政,村委会用钱请示申请乡审批合理才能返你所用款项,村委会只是一个为民服务机构,它有什么权力回收承包土地。
你的承包土地设到期,村里要收回。
我个人看法:
一是:先从你承包土地合同看,你是否完全覆行合同,是否欠交或不交承包费。
二是:合同上面是否签订有,国家有项目需要征收土地,个人无条件服从收回。条款。
三;先把合同看懂,自己不违约,走法律程序不迟。
1、如果你承包的是村集体土地,那就要看承包时合同上是怎么写的了,没到期是要赔付违约金的。
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也可以你们自行协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是不可以强制收回的。
如果说承包地没有到期,村里要收回的情况下,咱们可以根据这个合同所签署的,这个日期来向村里要赔付,如果村里不愿意陪付的话,那就要走按照法律程序了,咱们可以打官司起诉,村里要相对应的赔我们的损失,希望对你有帮助
村里土地被一老板承包了,但三年都未给承包费,该怎么办?
回答,老板承包农民土地,三年没付承包费,农民们应通过村民合作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书上面有说明,详细则体一清二楚,合同答约分为两方,村级是甲方,租地是乙方,双方协商达成的,若有一方违约合同,不覆行合同要承担全面责任,租地方违约不付土地租金费用,首先村级合作社负责人约他合谈,租地方拒决不付费用,甲方可用法律的武器以法起诉,乙方违约,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老板是清酒不吃,吃法酒,做事规规矩矩,耍赖张,哪是昨日做梦一万个你也赖不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法律才把土地租金和农民兑现。(老板孬)。
承包土地不按时给钱,是违约的。
让对方继续履约是目的,先与对方沟通,讲理,讲法,毕竟是自己的地盘,和村里的亲朋好友一起施压,维护自己的利益,能协商下来最好。
对方如果要一赖到底,那也甭客气,直接找村委会和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理。
再不行,直接拿协议书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向法院起诉,索要损失和赔偿,对付老赖就不能“退一步海阔天空”。
谢邀,谨简单回答,此类问题一般掌握三个步骤即可。一是调解。可以镇政府的政府代表或其它第三方主持调解。 二是申请仲裁。县(区)市一级行政区域有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很好的解决纠纷办法。 三是法院司法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殊情况的,视合同的具体条款而定。
农村集体所有地被承包后合同过期十几年了,但不交还集体怎么办?
提主你说的这种情况可能不会存在吧!地是集体的你只有承包权,没有拥有权和买卖权。每界到期就要统一分过,因为人数有增有减,按照上面政策是三十年不变。因为三十年时间太长,到时侯有地的没有人,没地的人数增加。所以就会出现不平衡,我村一般三年为一界,期满又再重新分配。这样大家不会吃亏,比如,时间长了好地一直是好地,分到差的地就吃亏十多年。我村开会考虑最好三年作一次调整,所以吃亏也是三年,不会出现太大的差别。其他地方是怎么调整的我并不清楚!我看十几年到期地不交还集体真是笑话。我是按照我村的做法说的,大家还有什么更好的方法请留言分享!
土地两轮承包相加应该是5o年,不应该以到期,这是弟二轮土地承包时,国家为发展农业经济,巩固三农政策,使农民放心,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不会改变的,给农民一个定心丸。不知你说的是什么样的合同,如果是说第一轮到期十几年了,应该两轮相加五十年才到期。你放心在你承包的土地上,安安心心耕种。
一是,承包村“集体土地”,就是农户自己的承包田,而村里要求缴纳承包费,这是错误的行为,是涉农乱收费。现在农业税早就取消了,国家对于土地还实行补贴,怎么能允许你乱收什么承包费呢?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
二是,承包的“集体土地”,其实是其他农户流转给承包户的,而有些地方,会要求通过村委会“代为发包”,其实就是走一个程序。承包费是直接交给原土地经营者的。而村里雁过拔毛,要收取承包费,这种纯粹是乱收费,直接拒绝。
三是,承包的“集体土地”确实是村里没有承包到户的土地,村委会发包给承包方,这种情形下,承包户必须缴纳承包费。村委会跟承包户之间应该有承包合同,执行合同就可以了。如果承包户不履行合同,直接法庭上见。
只要村委会证据充分,法庭会支持村委会的诉求,不但要补缴承包费,还要缴纳合同规定的滞纳金,承担诉讼费,村委会对于这种不讲信誉的承包者,可以收回承包的土地另行发包。
农村集体所有地被村集体成员承包第二轮承包期还没有到,到期后中央明确承包期在延长30年,而且长期不变,已经全部颁发了"土地确权证"今后土地实行"三权分置"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耕种经营权。这样村集体负责人不能随意收回承包地。
首先,和承租人沟通沟通,看看什么原因合同到期后不归还村集体,是不是和村委会有经济往来,或者有债权债务纠纷;第二,承包人是否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有亲戚关系,家族势力比较大,霸占村集体所有地;第三,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找出问题症结,解决问题,捋顺关系,承包者会归还或者重新鉴定承包合同,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就讲明当前形式,若仍然不听,一方面移交公安打击村霸,另一方面去法院起诉,通过合法手段收回村集体土地。
虾圈承包15年不够30年村委会不续签怎么办?
需要重新谈判因为如果村委会不续签承包合同,那么虾圈的经营权会遭到剥夺,这将对承包人造成财务和经营上的损失,所以承包人需要重新和村委会谈判,争取续签合同。
此外,承包人也可以提供更多的方案和建议,以便让村委会看到他们的诚意和能力,从而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如果无法续签合同,可以考虑其他的农业经营方式,在农业方面拓展业务。
需要寻求相关部门的协助和解决方案。
虾圈承包权的期限是由国家农业部门统一管理的,如果承包15年后未能续签30年,可以向当地农业部门咨询并提出申请,寻求解决方案。
此外,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需要注意维护与村委会的良好关系,以达到协商解决的目的。
您可以先与当地相关部门或村委会进行沟通和协商,详细了解相关的情况和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要求和建议。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具体做法是,咨询专业律师或咨询当地司法机关相关部门,了解有关虾圈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法规和规定,然后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承包的土地合同到期,应当顺延承包期,如果村里拒绝签订延期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承包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可以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继续达成续签的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来解决争议
30年土地承包期间,原承包人死亡,遇到土地征收怎么办?
30年土地承包期间,原承包人死亡,遇到土地征收怎么办?
这个问题,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被征地农民十分关心的问题。这些年来,随着城市化不断发展,和国家重点建设用地,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每年都不同程度发生。土地30年的承包期,这期间肯定会有死亡的人员。那么这种情况,土地补偿费该怎么分配?在这个问题上,国家没有统一的具体政策。这些年征地时,各地都是参照本省制定的临时性政策执行。
农村的土地被征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用地方应付给的补偿费用,基本有以下几项: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应该是归集体管理,按照原意,是用这部分钱开垦荒地,补足被占的耕地面积。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经营者个人所有。由于现在已经没有荒地可以开垦,土地补偿费这一部分款项,也都是在留足集体提留后,分给了被征地的农民。这是说的土地补偿款。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部分款项,比较简单,一说大家都很清楚,谁经营就归谁所有。
比较复杂的,就是安置补助费这一项款项的分配。也正是题主提出的,在承包期内,死亡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怎么补偿。多数人都认为,土地被征用,补偿的安置补助费,是安置人口的,人已经死亡了,不需要安置了,这部分费用就应该归大家所有。从表面看是这个理儿,但我们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30年当中,有死也有生。所以这个安置补偿费,征用谁家的地就归谁家所有,这也是政策的规定,不是哪个人说了算。
把我们这里征地分配的情况说一下,供大家参考。
我们这里征地,土地补偿费集体提留20%,作为村里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剩余部分,包括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征用谁家的地,这些土地补偿费就归谁家所有。对于已经死亡人员,只给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这项款项,全部归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已经死亡的人员,只能得到整个征地补偿费用其中的一项,这就是安置补助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村委会承包土地拒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村委会承包土地拒还的6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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